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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女企业家协会章程
【信息来源:云南省妇女联合会】   【发布时间:2010-5-11 0:00:00】   【点 击 量:198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省女企业家协会(YUNNA ASSOCIATION OF WOMEN ENTREPRENEURS ),是由云南省妇联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经云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云南社会团体。

    本团体是由全省各地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中,多种经济成分的女性经营者组成的全省性女企业家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首先风尚,坚持面向企业和为女企业家服务,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妇联和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省妇联的团体会员,并接受中国女企业家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本团体办公地点,设在昆明市西坝路33号云南省妇联办公大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女企业家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

    (二)开展报告会、研讨会、交流会等多种活动,加强与省内外、国内外女企业家组织之间和女企业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

    (三)开展企业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活动,加强地区间的横向联系。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女企业家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及能力。

    (五)反映女企业家的意愿和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六)引导女企业家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七)总结、宣传女企业家的成功经验和先进事迹,表彰先进典型,为女企业家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八)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吸取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会员资格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二)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批准,即成为正式会员。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终止会员资格?;嵩比绻荒瓴唤赡苫岱鸦虿徊渭颖净峄疃游远嘶?。

    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嵩蓖嘶岵坏锰岢霾撇?。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云南省女企业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五)    审议提案和决议;

    (六)    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    聘请顾问、名誉会长;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参加会议一半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执行权,负责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审议决定本会重要事项;

    (四)    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五)    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    委任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八)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    提出下一届理事会的侯选人;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由正、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协会设顾问若干名,名誉会长若干名?;岢?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领导理事会行使执行权。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一定威信和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它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经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有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岱驯曜迹ㄔ?年):企业会长、副会长单位不低于1万元,企业常务理事单位不低于5000元,企业理事单位不低于2000元,企业会员单位不低于1000元,个人会员500元?;岱呀赡墒奔湮磕?月至3月。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根据情况设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变更程序

    (一)    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二)    涉及登记证书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终止程序

    (一)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三)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四)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9年9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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