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化名,男)与李美美(化名,女)于2019年登记结婚,2020年张明的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张明及其妹妹张好(化名)的名下,登记状态为张明和张好共同共有。现张明与李美美因感情不和,李美美遂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且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法院对张明和张好共同共有的房屋进行分割。张明表示同意离婚,但并不同意对这套房屋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结果:
1、解除张明与李美美的婚姻关系;2、驳回李美美对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
分析解答
由于离婚案件本身的特殊性,案外人张好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离婚诉讼,而本案中的房屋系张明和张好共同共有的,法院如果将涉及张好的财产作为张明和李美美的共同财产进行审理可能会侵犯张好的合法权益。
针对该类情况,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法院可先中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要求张明、李美美、张好针对该房屋进行析产诉讼,确认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份额后,再恢复离婚纠纷诉讼。另一种是法院先正常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待离婚案件生效之后,相关当事人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来对该房屋进行处理。
编辑/李怡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