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老太有三个子女,丈夫已经去世两年,在这两年内,三个子女轮流与张老太共同居住,照顾张老太,但张老太认为三个子女都已组建家庭,子女的配偶或孙子女和自己不能和谐相处,经常发生争执,自己年岁也大,身体情况每况愈下,张老太担心自己若哪天丧失清醒意识,还需要有个监护人才行,打算让自己的好朋友王女士作为自己的监护人,便前来咨询律师,可否指定与自己无亲属关系以外的人担任监护人?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p>
根据上述规定,张老太目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王女士如也愿意担任张老太的监护人,则张老太可以指定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与自己无亲属关系的王女士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即使子女对张老太的这个决定持反对意见也无用。作为王女士而言,一旦张老太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必须要履行监护人的职责,负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只有在为了维护被监护人利益时才可以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褂行枰⒁獾氖牵付嗷と耸币允槊娴男问饺范?。
编辑/周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