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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家庭暴力人身安全?;ち钪贫仁凳┌旆?
【信息来源:云南省妇联网络信息传播中心】   【发布时间:2019-5-31 0:00:00】   【点 击 量:24158】

  云南省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
  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建立和完善家庭暴力人身安全?;ち钪贫龋行гし篮图笆敝浦辜彝ケ┝?,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暴力的界定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具有血亲或者姻亲关系的人。
  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以及离婚、同居关系终止、解除或者终止监护关系后仍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人身安全?;ち?,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或其它申请人作出的,旨在预防、制止家庭暴力,?;ぜ彝ケ┝κ芎θ思捌浣资羧松戆踩牟枚?。
  第四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基本原则】
  人身安全?;ち畹淖鞒鲇Φ弊裱笆北;さ笔氯撕戏ㄈㄒ娴脑?。
  第五条【人身安全?;ち畹闹掷嗪陀行凇?br />   人身安全?;ち罘治话闳松戆踩;ち詈徒艏比松戆踩;ち?。
  一般人身安全?;ち钍侵傅笔氯艘蛟馐芗彝ケ┝蛘呙媪偌彝ケ┝Φ南质滴O?,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后,确认当事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当事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ち睿嗣穹ㄔ菏芾砩昵牒?,确认情况紧急,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的人身安全?;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人身安全?;ち畎讣墓芟健?br />   人身安全?;ち畎讣缮昵肴嘶蛘弑簧昵肴司幼〉亍⒓彝ケ┝Ψ⑸氐幕闳嗣穹ㄔ汗芟?。
  第七条【人身安全?;ち畹纳昵胫魈濉?br />   人身安全?;ち畹纳昵肴宋馐芗彝ケ┝蛘呙媪偌彝ケ┝ο质滴O盏牡笔氯恕?br />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ち畹?,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八条【人身安全?;ち畹纳昵胄问胶鸵蟆?br />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申请人身安全?;ち畋匦胗忻魅返谋簧昵肴恕?br />   申请人身安全?;ち畋匦胗芯咛宓那肭蠛褪率怠⒗碛?。
  第九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要求和举证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般人身安全?;ち睿Φ碧峁┮韵轮ぞ荩?br />  ?。?)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能够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如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公安机关的告诫书、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居(村)民委员会的接待记录、人民调解组织的接待记录、妇联组织的接待记录、学校、幼儿园的工作记录、伤情鉴定意见、救助管理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福利机构的工作记录等。
  代为申请人身安全?;ち畹?,应当提供代为申请的书面理由。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紧急人身安全?;ち睿峁┍咎醯谝豢罟娑ǖ闹ぞ萃?,还应当提供情况紧急的相关证据及书面理由。
  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ち畹?,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代为申请人身安全?;ち畹模纱昵肴顺械>僦ぴ鹑?。如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由被申请人掌握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调查。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和时限】
  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ち畹?,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ち畹牟枚?;如果人身安全?;ち畹纳昵肴嗽诮邮芷渖昵氲娜嗣穹ㄔ翰⑽拚诮械募沂掳讣咚希煞ü僖远廊紊罄淼姆绞缴罄?。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ち钌昵氲?,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的真实性和自愿性、申请理由和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裁定。
  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应以评估表形式进行家庭暴力危险性评估,审查当事人是否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紧迫危险。
  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ち畹纳昵牒螅Φ痹谄呤∈蹦谧鞒鋈松戆踩;ち罨蛘卟祷厣昵耄磺榭鼋艏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十一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
  人身安全?;ち羁梢园ㄏ铝写胧?br />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ǘ┙贡簧昵肴松?、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ㄈ┰鹆畋簧昵肴嗽独胂铝谐∷荷昵肴说木幼〕∷?、工作场所、学?;蚱渌缓θ嘶蚱湎喙亟资艟3鋈胫囟ǔ∷?;
 ?。ㄋ模┍;ど昵肴巳松戆踩钠渌胧?br />   第十二条【人身安全?;ち畹乃痛铩?br />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协助执行需要,将人身安全?;げ枚ㄋ痛锏笔氯司幼〉?、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幼儿园等单位。
  相关单位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三条【人身安全?;ち畹闹葱兄魈濉?br />   人身安全?;ち钌е螅勺鞒霾枚ǖ娜嗣穹ㄔ焊涸鹬葱?。
  第十四条【驳回申请与不服裁定的复议】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ち畹?,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ち畹闹葱?。
  第十五条【人身安全?;ち畹某废?、变更和延长】
  人身安全?;ち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ち钣枰匀鱿?、变更或者延长?;て谙?。
  申请延长?;て谙薏怀酱危看尾怀鲈?。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申请人和代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或相关证据虚假或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任。
  第十七条【其他】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ち?,不收取费用。
  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切实?;の廾袷滦形芰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しā贰吨谢嗣窆埠凸屑踩吮U戏ā贰吨谢嗣窆埠凸夏耆吮U戏ā返确晒娑ǎ岷衔沂∈导?,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强制报告,是指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项法定义务。
  第三条 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包括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强制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
 ?。ㄒ唬┥硖灞┝Γㄅ勾?、捆绑、残害等身体侵害行为;
 ?。ǘ┚癖┝?,包括以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
  (三)性暴力,包括强迫猥亵,伤害隐私部位,向其展示色情图片、视频或出版物等侵害行为;
 ?。ㄋ模┦韬龌蛘樟喜恢?、遗弃,包括因忽视基本生活需要,未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或照顾不当,而严重影响其生存和身心健康的行为;
 ?。ㄎ澹┡按?,故意以冻饿、体罚、有病不治等方式,给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
  (六)强迫婚嫁,强迫或唆使乞讨、从事危险性特技表演,强迫吸毒、贩毒、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
 ?。ㄆ撸┢渌现赜跋焐硇慕】档男形?。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及其他单位、组织和公民的报案和举报。
  第六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求助后,应当及时出警,按照接处警规范进行处置,并做好如下工作:
 ?。ㄒ唬┝⒓粗浦拐诜⑸募彝ケ┝π形?,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ǘ┙屑彝ケ┝ξO招云拦?。特殊情况下,可以将加害人传唤至公安机关继续调查;
 ?。ㄈ┒杂谑芎θ艘蚣彝ケ┝ι硖迨艿窖现厣撕Α⒚媪偃松戆踩不蛘叽τ谖奕苏樟系任O兆刺?,应协助当地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
 ?。ㄋ模┦潞蟊ň?,公安机关应及时展开入户调查,根据需要,帮助协调受害人进行就医、临时庇护及委托伤情鉴定等;入户调查需要得到被害人同意,在确保被害人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五)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应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雍θ耸凳┘彝ケ┝Γ钩晌シ粗伟补芾硇形?,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ㄆ撸┒杂谇榻谘现氐陌讣?,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妇联。
  第七条 妇联接到公安机关案件通报后,应在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需要协调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法院等部门及专业机构进行商讨,做出处理决定。处理措施可以包括:
 ?。ㄒ唬┒约雍θ伺澜逃?;
  (二)加害人接受强制辅导教育;
 ?。ㄈ┦芎θ私邮苄睦碇瘟?;
 ?。ㄋ模┦芎θ思彝ソ邮苷攵孕苑瘢?br />  ?。ㄎ澹┬昵肴松戆踩;ち?;
 ?。┙艏贝?;
 ?。ㄆ撸┏废嗷と俗矢?;
 ?。ò耍┝偈卑仓玫奖踊に?、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
 ?。ň牛┘难角资艋蚱渌彝ィ?br />  ?。ㄊ┢渌泶胧?。
  第八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报案人出于善意报告,经证实并不属实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恶意报警造成他人受到伤害或其它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和完善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对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威胁、恐吓等方式,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实施的侵害行为。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具有血亲或者姻亲关系的人。
  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以及离婚、同居关系终止、解除或者终止监护关系后仍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告诫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依法可以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加害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劝诫和批评教育。
  第四条【告诫适用情形】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作出告诫:
 ?。ㄒ唬┘彝ケ┝π形榻诮锨?,未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标准的;
 ?。ǘ┘彝ケ┝π形汛锏街伟补芾泶Ψ1曜迹荨吨谢嗣窆埠凸伟补芾泶Ψ7ā返墓娑?,可以不给予处罚的。
  第五条【公安机关接警和现场处置要求】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应当及时出警,按照接处警规范做好处置工作,并做好如下工作:
 ?。ㄒ唬┝⒓粗浦拐诜⑸募彝ケ┝π形?,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并进行勘察、固定相关证据;
 ?。ǘ┙屑彝ケ┝ξO招云拦?。特殊情况下,可以将加害人传唤至公安机关继续调查;
  (三)根据(家庭暴力情节等客观和受害人意愿等主观的)需要,帮助协调受害人进行就医、临时庇护及委托伤情鉴定等;
  (四)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展开调查,并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公安机关实施告诫的程序要求】
  家庭暴力行为符合第四条规定告诫情形的,应当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受理,并专门造册存档。
  办案民警应当及时收集能够证明加害人对受害人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的相关证据,经受理案件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制作《家庭暴力告诫书》并及时送达。
  第七条【告诫书的制作:数量和送达对象】
  《家庭暴力告诫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加害人,一份交受害人,一份附卷。
  经家暴受害人同意,公安机关可将《家庭暴力告诫书》抄送行为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社区),妇联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的用人单位。
  第八条【告诫书的送交:当场送交和视为送交】
  在查明事实后,《家庭暴力告诫书》应向加害人当场送达,加害人应当在家庭暴力告诫书上签名、捺印。
  在送达家暴告诫书时,家暴加害人不在场的,应通知其在24小时内到公安派出所受领家暴告诫书。
  第九条【告诫书的执行:执行主体的义务】
  家暴当事人所在地社区民警应当根据家暴危险性评估等级对家暴加害人和受害人进行查访和回访。
  家暴加害人在家暴发生后六个月内,应当向作出家暴告诫书的公安派出所进行至少两次主动报告,时间间隔至少三个月。社区民警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家暴加害人进行查访。
  社区民警在家暴发生后六个月内,应当对家暴受害人进行至少两次回访。
  加害人报告情况、社区民警查访和回访情况应当予以详细记录。
  第十条【法律责任】
  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ー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层妇联组织的协助执行义务】
  在公安机关送达家暴告诫书,进行查访、回访的过程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层妇联组织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隐私保密义务】
  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事)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获悉的公民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家庭暴力告诫书(样式

    

(供稿:云南省妇联权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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