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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 | 夫妻一方卖掉共有的房子怎么办?
【信息来源:省妇联权益部】   【发布时间:2024-7-29 10:20:15】   【点 击 量:19421】

案例

 

王女士和丈夫刘先生结婚五年终于买了属于二人的房屋,在办理产权证时,只登记了刘先生一人的名字。几年后,刘先生因为自己投资失败,欠了一些债务,为了偿还债务,刘先生没有告诉王女士,就将房屋出售并过户给了余先生。出售过程中,刘先生把产权证相关证件出示给余先生,在王女士外出工作的时候带着余先生现场查看房屋,余先生非常满意这套房屋,刘先生承诺20天内交付房屋,次日余先生在过户时把全款支付给了刘先生,余先生支付的房款符合当时的市场价。过了三天,刘先生才将卖房的情况告诉王女士,并且说他们得尽快搬走把房屋交付给买方。王女士对此不能接受,非常生气,认为丈夫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便咨询律师,可否要求余先生返还房屋,现在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
 
分析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弊罡呷嗣穹ㄔ汗赜谑视谩吨谢嗣窆埠凸穹ǖ洹坊橐黾彝ケ嗟慕馐停ㄒ唬┑诙颂豕娑ǎ骸耙环轿淳硪环酵獬鍪鄯蚱薰餐械姆课荩谌松埔夤郝?、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卑瓷鲜龉娑ǎ蚱匏皆诖矸蚱薰餐撇钡娜ɡ瞧降鹊?,夫或妻对日常生活中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若未达成一致意见,一方擅自和他人作出处理决定的,善意第三人可基于“善意”取得所有权,但是“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币簿褪撬?,只有当满足这条件后,才会构成善意取得。王女士的这种情况,处置夫妻共有的房屋属于家庭的重大事务,刘先生应和王女士协商一致再做处置,刘先生在与余先生交易房屋时,虽擅自出售了夫妻共有的房屋,但余先生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审查注意义务,且已支付全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善意取得。王女士想通过诉讼要求余先生归还该房屋,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小。不过,若王女士认为此事给自己造成了损失,按上述法律规定,提出离婚时,可主张刘先生赔偿自己的损失。
 
案例分析律师
 
李妍菁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取得管理、法学双学位。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云南省妇女儿童维护工作专项优秀律师,云南省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咨询专家。
 
编辑:张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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